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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2)

  2013年3月29日、5月15日,美国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意艾德事务所)与富力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签订有关地块设计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香港特区。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15年2月,意艾德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中心)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富力公司支付所欠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贸仲香港中心根据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本案,并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中国贸仲港裁字第0003号仲裁裁决。2016年6月7日,意艾德事务所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第3项,即支付利息部分。富力公司未提出异议。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富力公司对涉案仲裁裁决无异议,并已经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设计费本金部分,仅对第3项逾期利息部分未予支付。涉案仲裁裁决亦不存在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执行该仲裁裁决第3 项。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以香港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获得内地法院执行的首案,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明确,确认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为仲裁地,并据此认定涉案仲裁裁决系香港仲裁裁决,符合《安排》的适用条件。

  内地法律对不同类型仲裁裁决规定了不同审查标准,且一般以仲裁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在香港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以及国外仲裁机构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安排》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实际上明确了以仲裁地而非仲裁机构所在地作为判断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但是,《通知》并未明确规定内地仲裁机构以香港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香港仲裁裁决的问题。本案依仲裁地认定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籍属,符合《通知》精神,也符合国际通行标准。

  三、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案号:(2020)京04认港5号

  (一)基本案情

  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DAVID DEIN CONSULTANCY LIMITED)(以下简称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BRAMLEY CORPORATION LTD)(以下简称布拉姆利公司)分别与北京中赫国安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俱乐部)于2018年8月24日签署了相同的《顾问协议》各一份,约定将争议提交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解决,准据法为英格兰法律。2018年11月21日,国安俱乐部据此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通知。后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提出反请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就此于2020年3月5日作出了案号为HKIAC/A18211的裁决:国安俱乐部对《顾问协议》构成了毁约性违约;国安俱乐部应向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及利息。

  仲裁裁决生效后,大卫戴恩公司、布拉姆利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国安俱乐部答辩称,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并提出涉案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的组成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不符、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金额不予认可等理由。

  (二)裁判结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