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6)
时间:2023-10-16 01:0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申请人辩称,其诉讼因由累算在2011年7月7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暂停,即申请人向内地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日期至该申请最终被上一级人民法院驳回之日。申请人提及《安排》的第2条和仲裁条例的40C条,该条例禁止在内地和香港同时提出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并指出该限制的目标是堵塞双重强制执行和双重追讨的漏洞(Shenzhen Kai Loong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Co Ltd 诉CEC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 Ltd [2001-2003] HKCLRT 649)。因此,申请人认为法庭不应仅因为其曾试图在内地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在《时效条例》第4(1)(c)条下被禁止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 可是,法庭认为,纵使“不能同时执行规则”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在《安排》或《仲裁条例》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即使在内地的强制执行申请程序在进行中,《时效条例》第4(1)(c)条下的时效累算不应暂停。因此,法庭拒绝接受申请人有关诉讼因由的累算应该在内地的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的进行期间暂停的论点。 鉴基于上述有关争议1和争议2的分析,法庭认为,在《时效条例》第4(1)(c)条下,于2018年2月6日在香港提起的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许可的申请程序应该被禁止。 Ⅳ.裁决 答辩人的撤销命令的申请予以允许。 Ⅴ.典型意义 (a)诉讼时效于违反履行仲裁裁决的隐含承诺的那日开始。此日为裁决债务人未能于颁下裁决及被追讨后的合理时限内履行裁决。裁决中合理的付款和履行时间取决于裁决的条款以及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b)此案显示,纵使《安排》的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债权人必须在一地法院获得的偿还不足够的情况下,才能于另一地法院就不足部分寻求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效条例》的时效会在仲裁裁决债权人在另一地寻求强制执行裁决期间继续累算。这所可能导致的不公平情况,例如本案申请人所面对的困苦,突出了原《安排》的缺陷及针对其第二条禁止于两地同时进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改革的必要性。 二、高海燕诉建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案 [2012] 1 HKLRD 627 CACV 79/2011 I.基本案情 申请人通过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将一家香港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答辩人。该香港公司在一家位于中国内地的合资企业煤生意中拥有实质权益。该协议受中国内地法律管辖并规定在内地某仲裁委进行仲裁。 根据该仲裁委《仲裁规则》第37条,调解-仲裁应由仲裁庭或首席仲裁员进行,或在仲裁双方同意下,由任何第三方进行。仲裁庭进行了两次会议。第一次聆讯后,仲裁庭主动向仲裁双方建议,由答辩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亿元以解决此案。 在第二次聆讯前,在答辩人委任的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都不在场的情况下,申请人委任的仲裁员及答辩人的关系人在该仲裁委秘书长的邀请下出席了非正式会议,该会议被声称为调解仲裁的会议。该仲裁委秘书长不是由双方协议任命的。据称,他是主持非正式会议的人,并要求答辩人的关系人说服答辩人接受仲裁庭的建议。 仲裁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和解。仲裁庭颁下了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该裁决建议(但并不是要求)赔偿额人民币5,000万元。答辩人从来没有就仲裁庭的举止投诉过,因为担心这样做会与仲裁庭产生对抗。答辩人遂向该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指称该仲裁委秘书长操纵了仲裁结果,因而违反了法律和仲裁规则。结果,被驳回。 后来,申请人根据香港法例第341章《仲裁条例》(已废除)第2GG条和第40B条,获得许可在香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答辩人在申请搁置该许可时辩称,由于裁决受到偏颇或表面偏颇的影响,强制执行裁决会与公共政策相抵触。答辩人辩称,申请人委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秘书长和答辩人的关系人企图透过他们之间晚饭期间举行的一次非正式会议向答辩人施加压力,使答辩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亿元,以换取一个对答辩人有利的裁决。原讼庭法官裁定该仲裁裁决受到表面偏颇的影响。该法官亦裁定,答辩人在所谓的非正式会议事件后继续进行第二次聆讯并不代表放弃了对偏颇提出申诉的权利。申请人遂提出上诉。 Ⅱ.争议 1.适用于强制执行公约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理据是否适用于内地仲裁裁决?有关门槛有多高?(“争议1”) 2.答辩人是否放弃了就违反仲裁委规则的情况进行申诉的权利?(“争议2”) 3.表面偏颇(相对于实际偏颇)是否足以构成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理据?(“争议3”) 4.基于案件的事实情况,所指称的表面偏颇是否构成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公共政策理据?(“争议4”) Ⅲ.分析 争议1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Ifo:供应链危机持续 德国汽车业仍受困扰
- 下一篇:解读区块链的理解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