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的治理思路辨析(5)
时间:2018-04-13 18: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人们并不怀疑“腾讯游戏成长守护平台”建立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但在具体实施进程中,它不免与一些未成年人的上网自由发生冲突,因此该平台甫一推出,即有人指责其“侵犯隐私”。其实,许多网络监测、管控技术的推行和强化都是典型的技术权力行使,在当代社会里,技术权力与政治权力、资本权力一样,都有无限扩张自身权力边界的趋势,恰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权力无限扩张的趋势在技术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无论是技术权力的哪一种控制机制,最终都离不开人的操控,而人又总是具体的、时代的、文化的、生理的、利益的人,是有先天缺陷和历史局限的人,因而这种控制的基础是脆弱的,体系是不完备的;人类对技术权力的控制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技术权力的失控或滥用随时都可能发生。[8] 总之,为防范互联网企业、行业层面的技术权力的无限扩张或膨胀,人类应当将其关进笼子,具体路径仍然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这在《网络安全法》中也有所体现。其具体内容见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换言之,这一规定要求国家主导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的制定和建立,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网络企业、行业的技术权力。不过,国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公权力,相关机构介入时,也应当保持国家公权力、技术权力与公众网络使用权利的相对平衡,不能让公权力无限膨胀,也不能任由技术权力假借技术、科技的名义压制公众的自由和权利。理由很简单,公权力、技术权力介入和运用的关键意义是保障公共秩序,而公众的权利则对应着自由,按照通常的法律位阶价值规律,自由是优先于秩序的,如果缺乏充足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公权力和技术权力不宜轻易挤占自由的空间、限制自由权利的行使。 从总体上看,《网络安全法》在第一条阐释其立法目的时使用了这样的说法,“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在此目标指引下,该法律在倡导性规范中重点突出了鼓励技术监测、管控,促进网络安全、健康运行的一面,而较少涉及直接约束技术权力滥用的条款,这是值得注意的。当然,从我国网络立法的整体进程来看,《网络安全法》只是一个基础,随着我国网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后续的互联网领域立法将不断涌现,逐步建构起较为完备的网络法律体系,其中一个重要方向便是根据技术的变迁、环境的改变等,适时、适度对于网络企业、行业的技术权力进行约束和规制,使之与网络用户的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状态,避免技术权力的滥用妨碍自由权利的行使。 注 释: ①此处的法律系指狭义概念上的法律,即专指我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参考文献: [1]王璐,文松辉.互联网的社会属性及其治理[J].人民论坛,2014(11). [2]胡颖.中国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与保护[J].国际新闻界,2012(9). [3]庹继光.媒体融合中网络用户的法律保护与规制[J].新闻战线,2015(15). [4]谢永江.《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EB/OL].http://theory.gmw.cn/2016-11/15/content_22981592_2.htm. [5]漆多俊.论经济法调整方法[J].法律科学,1991(5). [6]王伯鲁.技术权力问题解析[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3(6).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8]王伯鲁.技术权力问题解析[J].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3(6).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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