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检测|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扫描-香港墨客投资移动版

主页 > 业界资讯 > 网络安全预防措施

《网络安全法》的治理思路辨析(3)

从整体上看,《网络安全法》设置较多倡导性规范是为了充分体现出立法具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尽可能避免成文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带来的弊端。法律是社会活动的总结,强制性规范是针对既有的行为作出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指示,显然是落后于社会活动的,面对一日千里、变化迅猛的网络世界更显得力不从心——在网络空间,人类不仅需要解决各种触及行为准则底线的法律问题,还必须面对大量在底线之上的道德、伦理等问题。而倡导性规范立足于鼓励、支持技术进步和公众自律等引导方式,有助于推进各种网络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这是一个指向未来的行为向度,可以有效促使网络空间健康运行,使信息在互联网上自由、安全、有序地流动,成为公众可以共享的财富。

从内容上看,《网络安全法》中的倡导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代表了立法机关和国家对于好坏、善恶、是非的一种倾向,代表了一种道德、伦理的价值判断,即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这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实施合法、合理、有道德的网络行为,共同构建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但是,由于倡导性规范关涉的问题大多并非是直接需要法律规制、约束的问题,因此倡导性规范在本质上属于典型的“软性”法律规定,国家不会强制执行,换言之,公民、企业、媒体等如不积极履行也无须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倡导自律,表面上看是与立法行为相悖的:在各种社会规范力量中,道德负责规范人的内在思想动机,它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是自律的;而法律则着重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效果,通常依靠强制性力量实现其规范目标,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他律。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公众的道德水准普遍较高,自律良好,他律就无须介入;但是,一旦自律失调,以法律为重要标志的他律的必要性就充分体现出来了。法律为民众的行为设置明确的边界,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强制民众对逾越法律边界的行为承担违法性后果,达到他律的效果。不过,道德自律与法律他律在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进程中却发挥着同向作用。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成员普遍遵守、自觉信仰法律,如果说法律的力量集中作用于遵守法律的第一阶段,则道德自律可以在信仰法律的更高层面上发挥核心作用——法治的终极目标便是社会成员将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通过培养人们内心的道德感来实现和履行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他律与道德自律在培育民众的守法观念方面具有共通性,因此在法律中倡导自律通常是表态、宣示性的,主要是表示一种姿态,将法治所追求但高于底线的公平、正义、诚信、善良、美好等道德原则和内容宣示出来,希望公众自觉遵守和实践,努力将这些原则内化为道德精神和品质,最终成为人们的道德追求和信仰,以达到构建更和谐、美好社会关系的目标。总之,强化自律是法律期许的更高境界的社会效果,《网络安全法》也不例外。该法中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以及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如此考量。

法律设定倡导性规范在相当程度上是对网络媒体自律行为的肯定和强化。当下,我国业界已经制定了许多加强网络自律的公约,诸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等。这些公约和规范都为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网络安全法》设定系列倡导性规范,一方面充分肯定了这些自律行为,另一方面也通过一些具体措施的制定和施行强化这些行业自律精神,例如国家借助政策杠杆、激励举措等支持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与担当的网络媒体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