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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启明:“法轮功”演变的四个阶段(5)

  (2)正式认定“法轮功”为邪教。1999年10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中的第一条对邪教组织做了这样的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他人,发展、控制成员的非法组织。”《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所传递的正是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组织是邪教的认定。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对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必要性,有关原则立场、方针政策做出明确规定。对妥善处理“法轮功”邪教有关问题以及其他邪教有了更加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依据。

  (3)李洪志逃到国外,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受到反华势力的庇护和支持,猖狂从事反华政治活动,充当了反华势力的政治工具和马前卒。李洪志和国外“法轮功”组织抛出了“九评”,攻击中国共产党。鼓动“三退”,妄图搞乱中国。编造子虚乌有的“苏家屯事件”、所谓的“天安门事件真相”等诬蔑攻击中国政府的材料,在国外在互联网上大造反华舆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前、在中国国家领导人出访时,聚集滋事;在国外诬告滥诉中国国家领导人。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式,煽动国内尚未醒悟的“法轮功”痴迷者滋事,散发反动宣传品,破坏电缆、攻击卫星传输,等等。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这些行径,并未捞到什么好处,反而使自己越来越陷入困境,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外人士所识破。到头来不过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中国认定和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这场斗争,社会各界对邪教的本质和危害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防范和抵御邪教的自觉性大大提高,中国处理邪教的法律政策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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