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启明:“法轮功”演变的四个阶段(4)
时间:2019-09-08 06:3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4)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策划组织了“4·25”事件。关注天津事态的李洪志于4月22日急匆匆从美国飞回北京,亲自坐阵指挥。4月23日上午,李洪志召集李昌、纪烈武等骨干,密谋“把天津事情闹大,把火烧到北京中南海”。李洪志说:“到北京去!”“要去中央,去国务院!”“人少了不行,要多去点。去年北京电视台的事就是人去少了,要是去的多,问题早就解决了。”“这次不单是解决天津的问题,而且是弘法和护法”,“人来的越多越好”。他们还编造造谣,说“天津警察抓人了,听说还死人了,还有人失踪了”,要求把这些谣言“传出去”。他们统一了“向政府施压”的“三条要求”:一是“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放人”;二是“给法轮功提供宽松的环境”;三是“允许出版李洪志和“法轮功”的书籍”。李洪志精心策划后,于4月24日一早乘飞机飞往香港。4月25日,发生了震惊中外的“4·25”“法轮功”练习者非法在中南海周围聚集事件。 (5)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非法违法活动一步一步暴露了自己,把自己送上了人民的审判台。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概括了“法轮功”邪教的六大特征: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六大特征集中概括了“法轮功”邪教的本质特征和它对社会的危害。六大特征也为人们认定“法轮功”邪教及其他邪教提供了一种事实标准。认定“法轮功”邪教不只看教主崇拜、精神控制,即西方学者所说实施教主集权统治,利用反社会、反文化、反时政的教义对信徒强制“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更要关注它对社会的危害,即践踏人权、摧残生命、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事实。据有关法律专家研究论证,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犯有20多种罪。 (6)“4·25”事件是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的一次大暴露,令全社会震惊,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对李洪志和“法轮功”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很快搞清了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主要问题。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并于7月22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公开报道。《通知》指出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提出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党内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明确了有关政策界限。当天,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还就《通知》向《人民日报》记者发表了谈话。《通知》下发后,在全体共产党员以及国家公务员中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体党员和公务员对“法轮功”邪教的认识。 (7)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清查其违法犯罪行为,揭批李洪志歪理邪说。7月22日,民政部发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指出“经查,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据此,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也是在7月22日,公安部发出关于禁止“法轮功”从事非法活动的六条《通告》。国家新闻出版署也在同日发出《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7月29日,公安部发出了对李洪志的《通缉令》。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都发出相应通知。一场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对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挽救、教育、团结广大被蛊惑蒙蔽的练习者的活动在全国展开。 第四阶段:“法轮功”组织被依法取缔后 这一时期从1999年7月政府主管部门发出取缔和查处“法轮功”组织的通知开始,一直延续到现在。这一时期有以下一些重要事实和特点: (1)“法轮功”非法组织被取缔,全国组织体系土崩瓦解。一些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对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进行了深刻揭露和批判,新闻媒体发表了社会各界人士撰写的文章,出版了大量批判李洪志歪理邪说的图书、音像制品。广大被蛊惑蒙蔽的练习者经过教育迅速醒悟。一些痴迷者继续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教育,争取他们早日回归社会。经过这场斗争,使全国人民受到了一次防范和抵御邪教的很好教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