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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人-地”失衡及其突破(4)

其中,由于城镇化进程中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居于第三位,在群体性事件前8项中占13.9%,仅次于劳资纠纷(24.9%)和执法不当(38.3%)引发的冲突(见图5)。

图5 2000-2013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原因分布(略)

农村群体冲突的结果,是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受到极大的影响,党和政府的合法性权威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失地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相对剥夺感,以及对各级政府的不信任感。此外,大量的迁移流动人口进入城镇生活和就业,但并未真正融入社区生活并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在所在社区选举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上受到排斥和歧视,不能有效融入城镇体系,也不利于城乡社会的有序治理。

(三)阻碍社会结构有序转换,制约城镇社会转型

我国“人-地”城镇化的结构性失衡,其表现特征之一是:接近2亿的农民工难以融入城镇经济社会体系,在思维观念和行为习惯上存在区隔,处于“半城镇化”的状态,不利于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据统计,我国城镇内部近1/3的常住人口为非本地城镇户籍人口,其权益与公平得不到与本地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待遇,处于一种“非农、非城”的半城镇化尴尬境遇。[14]

与“半城镇化”相伴而生的,城市“城市病”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城市存在土地过度扩张,空间无序开发、利用粗放,外来人口过度集聚的问题。然而,城市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管理服务能力滞后等,使城市交通拥堵等各种市政问题特别突出,环境卫生条件较差,公共安全问题频现。这种重视城市经济发展,而轻视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提升的城镇化,不利于城镇社会结构转型。

四、从“失衡”到“协调”:“人-地”城镇化的突破路径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离不开“人-地”城镇化的均衡与协调,而推进“人-地”城镇化的协调发展,既需要理念的更新、体制机制的优化,也需要制度改革的协同,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型与考绩政策再设计。

(一)市场主导与协调发展理念并举

其一,树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城镇化发展理念。要改变以政府行政主导的城镇化发展模式,让市场理念驱动城乡、区域“人-地”要素优化配置,实现 “人-地”城镇化的均衡与协调。要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地”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使得人口转移与城镇化用地需求相协调,推动农村人口转移,让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民有序市民化。

其二,要树立协调发展的理念。一是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通过联动配套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塑造区域之间人地核心要素的等价交换,实现区域“人-地”要素的优化配置。二是要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力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财税体制与资源配置机制优化

其一,要优化财税体制。一是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适当上移地方政府事权;二是要改革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适当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三是要从根本上完善各项财政制度,健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四是要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其二,要优化资源配置机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投入与政策支持力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协调配置。构建协调统一的医疗资源配置体系,构建城乡、区域间协调的医疗服务机制。与此同时,要逐步建立城乡、区域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实现城乡、区域之间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协同

其一,要着手进行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一是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率先落户城镇;二是要根据城镇资源禀赋和承载力,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三是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提高人口城镇化的质量。

其二,农村土地制度要协同改革。要建立人口城镇落户与城镇用地规模增加挂钩的机制,引导人口在城乡区域之间有效流动。要明晰农地财产产权权能,解决所有权虚化困境;要建立农民财产权保障机制,保证农民在产权流转中分享到合理的增值收益;要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保障流转的高效运行。

(四)职能转型与考绩政策设计共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