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5)
时间:2023-11-26 15:5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二)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利用网络交易监控平台,推进信用、市场监管、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商务、通信、邮政、海关等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作协调配合。建立不良信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不良信用信息加强源头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新型监管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检、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区域联动、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对跨境电商通过虚假交易、支付、物流数据逃避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的行为,加大整治力度。 (三)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采集、整合和使用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根据信用状况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分类管理,有效识别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督促电子商务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和评价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四)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指导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商品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在接到监管部门推送的平台内经营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及时公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等商家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及时将掌握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并配合进行查处。各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平台切实改进在集中促销、广告宣传、消费维权、税费缴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水平。 (五)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切实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规范和监管工作。注重发挥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 五、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奖惩 (一)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交易商品抽检力度,将商品质量抽检数据、消费投诉数据记入企业信息档案,依法对外公开。建立网络价格交易行为信息发布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在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公示采购、销售、物流等信息。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个人隐私。加大对可信认证网站、第三方可信平台的推广,树立电子商务认证网站的可信性和权威性,提高消费者及企业用户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信任度。 (二)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大力实施电子商务领域守信激励措施,在商务领域活动中加大对信用状况良好主体的推介力度,在续期办证、开具上市证明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信用状况良好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贷款流程,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 (三)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信用状况不良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限制经营、融资授信、上市合规证明开具等,对有关失信人员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信用状态不良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鼓励社会各方对出售禁售品、商品违规发布、商品侵权、信用炒作、哄抬价格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予以举报,加大对举报信息的核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