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和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
时间:2023-11-26 15:5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二)健全重点人群信用档案。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生物安全、招标投标、产品质量、税费缴纳、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旅游、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涉税中介服务、财政性资金使用、互联网应用服务等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寄递人员、安全评估师、卫生评估师、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环境影响评价及检验监测从业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专利代理人、电子商务平台从业人员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相关注册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信用档案。有关部门依法记录各类职业人群基础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履职信息、诚实守信荣誉信息,以及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失信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个人信用管理功能,推动与省人口信息库、省公共数据平台、有关行业信息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制定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规范开展个人资格资质、表彰奖励、公共事业费欠缴、金融活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及履诺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加快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四)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录)、公务员录用调任、干部提拔、评优评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资格审查等方面依法合规应用。探索基于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将公共信用积分、商务信用积分与社会公共服务有效结合,拓展线上线下应用场景。鼓励将个人信用信息作为保险费率浮动、银行信贷发放、水电气等公共服务缴费方式调整的参考依据。 四、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管理,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查询权限和程序,完善信息查询登记、日志留存和审查机制,确保信息安全。要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应用行为。 (二)强化隐私保护。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强个人信息采集、查询和使用的授权管理,对需要公开的个人信息依法进行脱敏处理。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泄露、篡改、毁损、非法买卖、窃取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强化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采集、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单位的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查询。 (三)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制定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切实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各类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公示期限,不再公示、使用超过公示期限和已修复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支持个人在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修复信用。 五、实施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广泛开展守信激励。实施“信用+”工程,在教育医疗、养老家政、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等领域打造信用惠民场景。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和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对其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创业扶持等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予以支持,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优化检查方式。深化税银合作,创新提供更多信用类金融产品。推广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鼓励社会各方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在公共交通、购物、租借租赁、旅游门票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