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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5)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修改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网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管;省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农网还贷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审核拨付和使用监管;省能源部门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认真执行农网还贷资金相关政策。做到足额征收,规范管理。省税务部门应按月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提供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月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审批、管理农网改造项目和监督价格执行的相关情况抄送省税务部门、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在拨付农网还贷资金时,应将相关文件抄送省税务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执行中若有征收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部门反映;若有项目管理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反映;若有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五、将《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云政办发〔2008〕102号)中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三条第一款。

将第四条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种畜禽场(含种蜂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一目作为第六目:“6. 蜂:单品种基础群20群以上。每个品种至少3个小品系,保种数量应在60群以上。”,增加两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三)种蜂场。单品种基础群在300箱以上。(四)种公猪站。采精公猪不低于30头。”

在第六条第四项增加:“种公猪站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病、猪瘟近一年病原检测为阴性”。

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按《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5年第3号令)的要求执行。”

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增加:“种公猪站应提交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病、猪瘟近一年的病原检测报告”,第六项增加:“种公猪站应提交精液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将第七项修改为:“相关生产记录表格样式(各一份)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将第二款修改为:“新办场申请人只需提供拟生产经营的品种名称、数量、引种渠道等情况的说明,但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15日内提供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删去第九条。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各发证机关将考核情况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统一编号后,再逐级下发至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填写盖章后,颁发给申请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各发证机关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9号)规定的要求印制。”

六、将《云南省土地整理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七、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当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将第五条修改为:“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和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

“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