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3)
时间:2023-05-08 19: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三、将《云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云政办发〔2006〕88号)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追究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 (三)拟订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五)拟订应当由监察、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移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