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4)
时间:2023-05-08 19:3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涉嫌违法的,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删去第三十三条。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省司法行政机关”。 四、将《云南省加强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8〕6号)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入库。” 将第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均不得重复征收。” 将第一条第四项修改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主管税务部门足额申报和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将第一条第五项修改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如延期缴纳农网还贷资金,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将第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农网还贷资金按年开展汇算清缴。由主管税务部门组织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按照销售电量、征收标准和减免范围进行汇算清缴。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已收取未缴纳的农网还贷资金一次足额补缴入库。” 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其中: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农网还贷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规定进行拨付;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于上一年度编报省级年度预算时报同级财政审核后逐级向省财政部门申报。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省财政部门根据农网还贷资金入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下达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将第三条第九项修改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好农网还贷资金,认真做好农网还贷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跟踪,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上述缴费企业若未完成年度入库计划,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上报财政部处理;对云南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省财政部门将相应调减年初预算数,按照实际征收入库数安排支出预算。” 将第三条第十项修改为:“农网还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将第四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将第四条第十二项修改为:“省税务部门应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农网还贷资金征收、缴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