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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2)

二、将《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137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将办法中的“‘三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

将办法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省税务部门”。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