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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关于推进食品安全改革强化党政同责的(2)

  (七)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专项工作规划,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推动解决1至2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问题。科学谋划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突出重点、科学分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及时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具体举措,组织推动落实。

 

  (八)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九)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强化食品安全经费保障,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满足日常监管、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执法监督、科普宣传、舆情管理、教育培训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确保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

 

  (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重点难点工作,如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地沟油”治理、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管理以及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综合整治等,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组织协调,制定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时跟踪督办,统筹推动落实。

 

  (十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常年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公布区域内监督执法及案件信息,防范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地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要问题的措施,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分工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成。切实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能力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长(主任)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四、强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

 

  (十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食品安全、管业务必须管食品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监督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十四)落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及犯罪行为。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加强日常协调配合,在落实重大工作部署、开展统一行动及相关联合执法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风险防控、日常监管、行刑衔接、信用惩戒等方面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提升协同共治能力。

 

  (十五)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搭建影响广泛、成效明显、群众参与度高的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科学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保障措施

 

  (十六)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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