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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交通局(5)

一般事件(Ⅳ级):对符合本预案3.4款的公路交通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交通应急预案,同时报送市级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属地应急机构处理,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属地的应急能力时,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援助。

4.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特别严重事件(Ⅰ级);

(2)根据地方应急机构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预测可能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

(3)根据市级应急机构要求,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4)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5)市交通运输局认为需要处置的其它突发事件。

4.2 应急行动

4.2.1 应急行动的总体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应急工作以属地为主,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部队做好突发事件处置、道路抢修、运力调度、应急运输、灾民转移等工作。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突发的性质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4.3.2款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请求拟采取的行动;

(2)建立必要的应急行动机构,如派工作组和救援队赴现场;

(3)指挥协调公路交通部门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

(4)组织协调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发布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6)如有受伤人员,应首先予以救助。

4.2.2 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响应

(1)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应急预案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在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中心应急调度室设立应急值班室。应急值班室在应急解除前24小时昼夜值班,与突发事件处置现场领导小组保持联系,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达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厅上报有关信息;

(2)当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时,交通运输局应急领导小组可派出工作组或在现场设立工作机构;

(3)指挥协调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对受损公路加固、抢修、保通;

(4)根据需要组织调用跨县间的应急运力进行抢运;

(5)根据需要,发布有关处置应急事件的措施;

(6)根据事态的进展,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解除应急状态。

4.3 信息监测、报送和处理

4.3.1预警信息来源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的有关河流、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的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的对天气进行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的信息;

(5)卫生部门提供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6)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门提供的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信息;

(7)公安局监测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预报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8)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9)各级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监测可能引起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4.3.2信息报告和处理

按照本预案第3条公路交通预警级别的划分,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部门监测到的可能引起公路交通事件的预警信息。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机构在接到预警信息并经核实确认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于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机构在处置的同时,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最迟不超过2小时。

4.4通讯

参与应急活动的通讯方式主要有:电话、传真、道路运政信息网络、交通运输系统政务网络、公共信息网络、应急移动通讯设备等。通信系统的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通信部门共同完成,出现问题时报告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当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按照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办法实施。处置办法包括: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紧急情况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疾病控制、治安管理等。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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