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9)
时间:2018-10-30 04: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六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负责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将责任追究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商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