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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5)

  第二十九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负责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将责任追究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商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10-29 13:49    来源:吉林日报 责任编辑:金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建设幸福美好吉林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任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带队督促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及党委常委会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力量建设。

  (五)支持人大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发挥依法监督作用;支持政协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的协商调研,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统筹协调群团组织、社会各界等各方面重视支持、配合安全生产工作。

  (六)担任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领导本地区安委会工作,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考核权重,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推动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