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炸!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来了:最关键可直接投A股(10大核心影响20万亿)(4)
时间:2018-10-22 11: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第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10%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要求理财子公司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和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第四,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发起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整改到位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