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炸!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来了:最关键可直接投A股(10大核心影响20万亿)
时间:2018-10-22 11: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中国基金报 泰勒、 何漪 银行理财新规出台不到一个月,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基金君梳理了征求意见稿的十大核心要点。 1、可以直接投资股票 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基金君点评:这是市场最为关注的焦点!对股市是一个大利好,市场将迎来更多入市资金。 据了解,2018年以来,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6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7月末为21.97万亿元,8月末为22.32万亿元。 2、无销售起点门槛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基金君点评:之前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理财子公司办法进一步将门槛降至零,不再设置销售起点金额。这对公募基金行业是一个竞争冲击。 3、销售渠道扩充 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理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基金君点评:销售渠道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可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销售渠道扩充利于提升规模。 4、个人首次购买理财无需强制银行网点面签,线上销售门槛降低 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但依然要坚持“双录”(录音录像)和专区销售等规定: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通过本公司渠道(含营业场所和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通过营业场所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为结构性产品设计创造条件 此前银行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理财子公司被允许。但有以下规定 分级理财产品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产品名称中应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理财产品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6、合规私募机构纳入理财合作范围 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可作为理财合作机构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要求。 具体如下,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二)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三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非标投资政策放松超预期。 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