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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4)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中医药管理局)

(十二)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大力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体系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加快推进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环境及网络环境建设,升级已建成的卫生计生业务专网,以互联网、虚拟专用网(VPN)、广电网等为补充,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所有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网络全覆盖,为基层医疗服务信息系统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保障。支持开展面向基层的远程医疗服务应用,从“村村通”到“户户用”,实现多终端连线云上家庭医生,促进优质医疗向基层下沉。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

(十三)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健全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对基于互联网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属基本医疗服务的,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竞争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3.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成立专门院系,开设相关专业,健全相关学科建设,多层次大力培养“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复合型人才和科研团队,大力引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专门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卫生计生委)

4.强化信息应用系统审查备案机制。对已建成和正在新建的医疗健康信息应用系统进行审查备案,进一步清理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建设、需要二次录入进行数据采集、无法提供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和信息安全保障的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与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由其他系统替代、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应用系统。对以上清理出的信息应用系统,自治区财政不再支持建设和提供运行维护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四)健全医疗质量监管机制。

1.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依托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

(十五)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贯彻执行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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