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
时间:2018-10-16 13: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一百零五条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