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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5)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除抢救伤员、灭火等紧急情况外,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四十八条  牵引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三)道路设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

(四)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六)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第五十一条  公共汽车、电车驶入停靠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二)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三)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车身超出应急车道占用车行道的,应当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在被占用的车行道内。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二)左转弯时,沿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缘或者路口中心右侧转弯;

(三)不得在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四)未被交通信号放行的非机动车不得进入路口。

第五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九)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第五十六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

(二)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营运。

第五十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五)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七)乘坐机动车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八)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十)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后座正向骑坐;

(十一)不得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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