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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要拆迁了!补偿方案出炉(3)

(2)临时过渡费: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不含10平方米的奖励面积或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的公摊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二)非住宅房屋

1.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相应类别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为准。其他合法附属物、构筑物等另行评估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占地面积的,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评估补偿。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及逾期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相关评估办法予以评估。

3.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三)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

1.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的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费用,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规定的标准执行。

2.经营性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到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

十、奖励优惠政策

(一)住宅房屋

1.在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

带院住宅选择房屋补偿或选择货币补偿及多层楼房选择货币补偿,每户奖励1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该奖励面积不计入计算公摊面积或临时过渡费的基数)。

自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之日起,1-15日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参加第一号段抓阄选房;16-30日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参加第二号段抓阄选房。本项奖励费在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后发放。

2.在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交付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腾房的,不享受本项奖励。

(二)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签约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经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每户再奖励10000元。

(三)安置房屋给予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免收办理证件过程中即墨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补偿程序

(一)公布《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居民意见、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

(三)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

(四)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货币补偿价格;

(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收回相关证件;

(六)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房、移交房屋,经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确认后,领取补偿费、各种补助费和奖励,并结清上、下靠差价款;

(七)以安置楼区为单位,按照每个时间段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户数组织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在规定期限内按选房顺序号在划分的安置楼区内选房定位;

(九)结清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的差价款,办理回迁安置手续。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上(一)至(六)项程序执行;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以上(一)至(九)项程序执行。

十二、公有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公有住宅房屋包括区房产处直管的公有住宅房屋,区直单位、企业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

(一)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闲置没有出租的

1.直管公有住宅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有关规定给予房屋补偿,不计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奖励等相关费用。

2.自管公有住宅房屋的产权单位可以选择房屋或者货币补偿方式,不计发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奖励等相关费用。

(二)直管、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已经出租的

1.自管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与产权单位协商一致后,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房屋承租人向产权单位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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