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要拆迁了!补偿方案出炉(2)
时间:2018-10-08 14: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2)临时过渡费: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不含10平方米的奖励面积或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的公摊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 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的标准计发。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起始时间到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 (五)回迁安置房屋建设标准及简单装修补助 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青岛市质量安全相关规范。配置入户防盗门;安置房屋免交水电“一户一表”初装费,免费安装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安置房屋供热、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免费入户。 被征收人需要简单装修的,可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约定。简单装修标准为:厨房、卫生间铺地砖、墙砖,安装洗菜盆、洗手盆和坐便器;室内安装三合板包门;客厅、卧室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刮腻子。 被征收人不需要简单装修的,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 1.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规划了两个安置区域: A安置区位于东关街-蓝鳌路-泰山一路-中山街-北关路-古城北街围合区域;B安置区位于泰山一路-蓝鳌路-烟青一级路-规划路-崂山一路-中山街-泰山二路-古城北街围合区域(不含东方花园小区及东侧地块)。 2.根据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总体规划布局,结合被征收人的意见,统筹确定具体安置区位置。 3.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七)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 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随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进行安置。 (八)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和时间 由潮海街道另行制定和公布。 (九)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由潮海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也可由潮海街道办事处组织回迁居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选聘。 (十)安置区车位管理使用办法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在居民回迁安置后另行确定公布。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使用费用 由回迁居民按规定缴纳。 九、货币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 1.应补偿面积的确认 (1)带院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院落用地另行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2.货币补偿金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格为准。 (1)带院住宅。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计算补偿金。院落用地按照我区城区一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19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费,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不再评估,按院落用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费。 (2)多层楼房住宅。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补偿金。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补偿,不足45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由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以45平方米乘以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计入应补偿面积,结算补偿金。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及逾期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每户15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