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要拆迁了!补偿方案出炉
时间:2018-10-08 14: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撤市划区后即墨发展便驶入了快车道,主城区的旧城改造也明显提速,这不,官方已经确认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要拆迁了。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东关街以东、蓝鳌路以南、国道G204以西、墨水河以北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含佳和医院、东方花园小区及东方花园西鲁鹰汽修厂小区、刘若拙墓、水文站)。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即墨区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 在本方案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以房地权属证件计户,一证一户。 五、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腾房期限 以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六、房屋用途认定 (一)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的。 (二)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非住宅的。 (三)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且相关证件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四)其他。无房地权属证件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潮海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城建、规划、城管、房产、财政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七、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八、房屋补偿方式 (一)应补偿面积的确认 1.带院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 2.多层楼房住宅。以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4.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其它。无房地权属证件的房屋,由潮海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提出处置意见。 (二)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房屋。按照确认的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住宅房屋补偿。 多层楼房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征收部门指定账户缴纳房款;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以45平方米乘以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计入应补偿面积。 带院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征收部门指定账户缴纳房款。 被征收人根据应补偿房屋面积结合安置房屋的户型设计,可上靠或下靠面积选择安置房屋(可选择多套),上靠或下靠总面积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与应补偿面积差额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款。差价款在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7日内,与应发的补偿费、各种补助费和奖励一并结清。 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确认的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非住宅房屋补偿,可结合非住宅安置房屋的户型,就近上靠或就近下靠户型。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或不足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相应类别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款。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另行给予经营性补助费。 (三)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 采用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方式,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3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