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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六大亮点分析(4)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这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如果无法证明所发生的支付错误并非自身原因导致,如支付对象填写错误,网络问题,经营者应当就支付指令发生的错误而导致的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支付宝公司就用户向其投诉P2P公司存在诈骗,支付宝公司核实之后冻结了P2P支付宝公司账户,从而导致用户无法正常提现的,P2P公司应当向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提醒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的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尤其是线上直接签订的平台合同或订单合同,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且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时,应当向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否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可能会因无法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致使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连带或补充责任。

6、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合规义务

《电子商务法》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经营并重的原则,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纳税义务、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予以明确。如第十条、第十五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应当持续显著地公示期经营资质信息,包括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也是需要公示,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新的规定强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规义务,有助于缔造诚信、公开、有序的交易氛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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