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六大亮点分析(2)
时间:2018-09-09 11:4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另外,对于用户信息数据,比如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且对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电子支付的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近三年的交易记录,方便用户查询,取得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按照现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也仅规定网络日志的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而《电子商务法》针对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作了特殊的保存时间规定,这也是本法一大亮点之一。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及时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读和下载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电子商务法》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消费者还可以就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修改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征求民意,更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提供搜索结果的,应当向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并且再次强调了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需要遵循《广告法》的规定,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识“广告”二字。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经营者由承担“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再到最终的“相应的责任”,体现出对电商平台权利与义务是否平衡的争议讨论。 “承担相应的责任”意味着需要结合实际情形来判定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具体地认定,这等同于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争议讨论进行了搁置,责任及比例如何划分,则留待日后进一步明确。 当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此时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无法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那么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