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快评】公民信息权视角解读滴滴平台顺风(3)
时间:2018-09-07 23:4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对于网络平台的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这需要滴滴平台建立专门的的安全机构,使用专门人员针对驾驶员信息与相关行政单位进行专业的审查与定期的核查,必要时亲自到现场与驾驶员进行核对。乐清案件中,就滴滴平台客服反映,平台有安全专家会介入并进行调查。但平台的安全专家迟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进行答复,一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捕,依旧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信息,形同虚设。平台应当依法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完善信息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对于有性犯罪或暴力倾向、暴力犯罪者,应当禁止其从事驾驶员职业,公安机关亦应制定相关法规细则。 3.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变更权与解除权等合法权益。用户有权知晓在使用滴滴顺风车服务过程中,顺风车车主的基本信息及其社会评价情况。平台应将车主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车牌号,联系方式等),以及用户对车主的评价、投诉信息进行公示。特别是在接到投诉信息后,平台应及时核实,确认无误后立即将投诉信息公示。 在了解驾驶员信息后,用户有权选择、变更及解除驾驶员雇佣关系。滴滴平台推出的顺风车服务中,用户对服务只存在接受或者放弃的权利。而每日用户只有3次的放弃机会,放弃超过3次以上在同一日内将无法呼叫顺风车主,每次放弃都意味着要支付5元的违约金。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用户选择和变更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用户在明知车主身份信息或者社会评价有瑕疵的情况下,因为害怕当日内无法再使用顺风车而进行妥协,这无疑增加了用户的安全风险。所以,滴滴平台应根据法律完善用户查询、更正、删除、撤回、注销等总计十二项用户信息权利,给用户充分的选择车主权利十分重要。而非简单粗暴的下架业务! 最后,汪政律师还表示,网络科技的进步,难以避免伴随着牺牲与遗憾。共享乘车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中,对其突然的消失不仅会引起我们的不适,更可怕的是对这种共享乘车的需求会通过更极端、更失控的方式来满足,届时,情况可能会比现在更糟糕。对于商业模式创新的产物,尊重用户个体信息权利,规范个人信息在商业化中的应用,寻求安全与利益的平衡点,是未来所有新经济、新商业模式互联网企业都需要重视及依法规范的。黑格尔曾言:人类从历史中所得到的教训就是:人类从来不记取历史教训。望此魔咒不要再重演人间悲剧!(文/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柴孙劼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