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推动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4)
时间:2018-03-06 19: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作为国内首起对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者判刑的案件,该案的处理对于保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上网、依法治网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考虑到案件的新型、规范此类行为的立法资源有限、相关处罚的前置法规定缺失等因素,以及三被告人主动退赃、认罪,在量刑时考虑适用缓刑,有其合理性,也符合我国刑法适用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也对未来此类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威慑、预防作用,有助于提醒公众,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时,应时刻注意线上、线下都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真正实现政府、企业、个人对互联网的多元共治,从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件事:“e租宝”案终审:10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两人被判无期 事实描述: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分别判处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和1亿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分别判处丁某等26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专家点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称,“e租宝”有一定的实业基础,9%-14.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离谱。但是,“e租宝”又是典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个案:资金为王、缺乏监管、野蛮生长、成王败寇。2016年8月,银监会曾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尤其强调不得设立资金池。但该规定并没有阻止现实中的资金游戏,互联网金融机构变相自融现象仍然严重,过度追求资金总量而无视金融风险。如果不从金融制度和资本市场破解融资难题,类似案件仍然会频见报端。 “e租宝”给我们的启发,不是立法上的困惑,而是制度执行与投资渠道的反思。要想杜绝类似案件再发生,一方面,政府要严格执行过程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项目,要有严格的审计和公开的监督,不能放任互联网金融企业暗箱经营,通过阴阳账本应付公众。另一方面,国家应激发民间金融活力,增加投资渠道,分散融资风险,从根本上解决民众飞蛾扑火式的赌博式投资。多数投资“e租宝”的个人,并非不知道风险,而是社会投资渠道整体狭窄后的冒险性投资。在市场领域适用刑法不会赢得掌声,刑罚不是治理金融风险的药方,相反,“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学家李斯特的提醒依然音犹在耳。 第八件事:《此间的少年》《鬼吹灯》和《摸金校尉》案: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 事实描述:同人作品指的是粉丝在自己所欣赏作者的作品基础之上,利用相应的作品元素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同人作品的商业利用就产生了利益再分配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同人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2016年启动的金庸诉江南案(关于《此间的少年》)于2017年4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虽然目前尚未进行一审判决,但是将业内和大众对于同人作品法律地位的讨论推向了高潮。2017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针对玄霆诉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鬼吹灯》和《摸金校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媒体称为“同人小说第一案”。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被使用的作品要素不属于独创性表达,因此不构成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同时,由于天下霸唱是原著的作者,因此使用作品要素的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同人文学曾经是典型的互联网环境下形成的亚文化符号,随着互联网内容产业商业化的扩展,同人创作成为网络文学创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借鉴原有作品中具有吸引力的元素,创作出与原作有关联或者全新的作品,比如借用原作中的人物、场景、道具重新创作出风格迥异的平行故事,这种创作形式已经超越了“作者—-粉丝”的“同人”特征,成为激活网络文学创作的一种新动力,新流派,能够为读者带来独特和多元的精彩体验,是互联网特色的创新风格在文学创作领域的体现:创作不再是集中的、一元的、单向的传输,而是多元的、互动的、读者参与和分布式的浸润和体验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