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推动互联网法治进程十大事件(3)
时间:2018-03-06 19:0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但是,仍然需要反思的是:首先,有多少领域仍然在不必要地采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却并不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社会公众为了获得一定的服务,在下意识状态下或者不情愿状态下提供了个人信息,造成了泄露风险。因此,一方面公众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亟待加强,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制度性地解决提供服务和信息权利让渡的平衡问题,不能把这一问题委诸于个体公众的警惕,而应当通过对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才提供服务的行为予以甄别,并考虑对其进行包括处罚在内的法律规制。 其次,考虑到《解释》涉及的相应行为构成犯罪均应具有故意,因此,对于那些需要个人信息尤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技术性检查,对其没有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在其拒不改正并因此造成严重结果的情况下,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后,还应反思的是,在立法当时被认为极为猖獗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势,在立法后民众的直觉仍然如此,但是最终被认定构成犯罪予以追究的,数量极少。 这中间究竟是立法的原因、司法的原因还是行政的不力,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这既涉及到立法的科学性,也涉及到司法如何通过解释解决立法的困境问题,更涉及到行政是否懒政的问题。 第五件事: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 事实描述:2017年6月20日,全国“刷单炒信入刑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平台、组织会员刷单炒信并从中牟利,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至少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专家点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教授解释说,刷单,就是在网上进行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进而提升店铺的销量和信誉,误导和欺骗买家。此行为不仅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告诫人们,尽管网络扩展了人们的活动边界,但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对于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进网络空间的依法治理,意义重大。另外,根据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即虚假交易,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档的行政处罚,而该法第三十一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一个行刑衔接的问题,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与刑法规定的衔接问题。 第六件事:全国首例黄牛抢购软件案 事实描述:任某与张某共同开发抢购小米手机的“黑米”软件,陈某帮二人做了网站以出售该软件。该抢购软件能够避开或者突破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实现机器自动登录、自动批量下单、自动付款,抢占正常用户的下单请求,抢购到秒杀商品,剥夺其他正常用户的交易机会。任某、张某陆续开发了黑米华为、黑米魅族抢购软件、黑米天猫(淘宝)抢购软件。经检验,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审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某和陈某也被判处缓刑。 专家点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华教授认为,该案判决的定罪、处刑适当,被告人任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制售“黑米”秒杀抢购软件这种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恶意程序、工具,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任某、张某制售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恶意程序、工具,仍然为其制作用于出售该抢购软件的黑米抢购软件官方网站并作为该抢购软件的销售代理之一,三人均构成非法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提供人次、违法所得均已经达到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案解释》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