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全文 4月1日起(6)
时间:2019-09-13 03: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负责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者通信运营单位未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力单位未排查产权所属供电线路并发生触电险情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未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检查和维护或者未在易涝点、打开的雨水井盖周边设置警示标识或者采取安全措施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未停课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未延迟放学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任免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9年1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