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全文 4月1日起(3)
时间:2019-09-13 03: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插件 点击:次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负责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负责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等媒体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 前款所列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广播、电视台应当安排专门的播出时段,传播适时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广播、电视台应当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等。电视台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确保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播发的绿色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社区、村气象信息员、网格员,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等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应当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在其管理区域内传播。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负责交通运输、海事、港务、海洋、渔业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港口、航运河道、航线、锚地、避风港、海岛等海洋气象监测站点、涉海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和接收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船舶停航、码头停工的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负责海事、港务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发布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规定,并公布临时紧急避风锚地;督促旅游客船、游艇等船舶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码头配套建设气象信息采集、传输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设施。 负责海事、港务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规定后,应当加大现场监督执法力度,发现违规出航船舶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台风、大风灾害的防御工作: (一)负责城乡建设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施工企业开展防风避险工作,监督检查建筑工地落实防风避险工作情况;发现施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予以加固或者拆除。 (二)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有关管理单位、业主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检查和加固。 (三)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树木、设施的排查,及时加固或者清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设施等,督促市政公园及时暂停开放并做好已入园游客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交通运输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公路客运站场、地铁、公交站场等交通运输机构,适时调整或者取消车次,妥善安置滞留旅客,及时组织修复受灾中断的公路和相关交通设施。 (五)负责港务、海事、海洋、渔业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等防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督促船舶和海上作业人员避风避险。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龙门吊以及塔吊等大型设备、集装箱堆场、摆放物、堆放物、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档等临时设施。 台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众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指引,减少或者停止户外活动,远离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广告牌、大树、架空线路、铁塔、变压器等区域。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做好暴雨灾害的防御工作: (一)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负责城乡建设、水务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暴雨强度公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水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新建、改建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时,其雨水管网的工程设计排水量应当结合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计算。 (二)负责水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教育等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文、电力、通信等单位制定暴雨应急预案,建立城市排水防涝预测预警、会商分析、应急值守、险情报告、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等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