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4)
时间:2018-08-14 18:2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定日常联络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6.2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市、县(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临近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 物资保障 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6.4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能以最快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6.7 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7.2 培训 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救援机构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要组织职工开展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3 演练 7.3.1 各级各有关部门、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3.2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 7.3.3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4 奖惩 7.4.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安监部门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