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5)
时间:2018-07-10 13: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面积、从业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部门;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部门与内设机构之间、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主要工作任务的; (二)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 (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责编:呼双鹏、王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