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
时间:2018-07-10 13: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管; (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救灾物资储备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 (五)司法部门负责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及职业培训内容。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客运港口、码头、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经营单位和公路水运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九)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农业部门负责草原(场)防火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