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3)
时间:2018-07-10 13: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肉类商品储备企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八)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新闻出版单位和印刷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其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定期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其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二十一)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旅游发展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五)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六)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