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4)
时间:2018-07-10 13: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四)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及整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六)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火灾扑救的能力;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八)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四)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五)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并清洗油烟道等部位;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六)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七)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八)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 (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