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指标、要符合哪些条件?《海南省小客(5)
时间:2018-06-27 01: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转移登记后的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2018年5月16日0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3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及携带有关材料,到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可以直接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小客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区域内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在迁出地办理提档手续后,可以直接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第六章 指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到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当天立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收回指标。 上述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省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省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竞拍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省号牌小客车的,竞拍成功后,买受人在本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调控管理机构出具的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住所地在本省的购买人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