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指标、要符合哪些条件?《海南省小客(3)
时间:2018-06-27 01:4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省户籍信息、非本省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琼居住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民政、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 22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生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条 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一条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未成交的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按照规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省本级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