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时间:2023-12-07 23: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和风险识别预警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性合规经营指南,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指导企业行政合规经营服务机制,通过制定企业经营行政合规指引、发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风险自测智能服务或者约谈等方式,指导、提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流程,及时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推动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吸引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禁止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扶持、促进会展业发展,支持企业、学校和其他组织创办或者争取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职业技能比赛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市场主体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帮扶措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帮扶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八条 惠企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惠企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进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定,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有关单位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禁止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第二十条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同一服务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规定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禁止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等情形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网通办”。禁止有关部门限制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的渠道。 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综合窗口,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主动服务、提前服务、精准服务的原则,采取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社交平台、电话、短信或者其他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节点、证照临期、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电子证照证明应用和服务领域,加强证明证照数据共享,逐步扩大“免证办事”“一码通行”等便利措施的应用场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