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时间:2023-12-07 23: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对营商环境开展常态化分析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企沟通机制,依托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平台,鼓励市场主体建言献策、反映实情,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加快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全面融入胶东经济圈一体化战略和山东半岛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格局,与周边城市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发现、清理或者建议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第八条 本市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办理、医保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企业开办申请网上办理的,全部业务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实行全领域、全流程电子化,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便利度和可得性,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禁止高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对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提供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并对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把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强化产业数字化赋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第十二条 本市支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鼓励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和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质押融资、检索导航以及维权援助等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