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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4)

(一)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 价格政策支持。

(一)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项目,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按其所在场所电价类别执行。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的认定,由市(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夜间电网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各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配套电网接入服务。

(一)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

(二)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相应成本据实纳入准许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三)电网企业应当制定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开辟绿色通道。

第二十九条 为鼓励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在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相应的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的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查和履约范围。

第三十条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加强老旧小区配电设施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安装建设条件,指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等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

报建手续,指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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