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时间:2023-12-01 02: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北极星智能电网在线讯: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1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省级相关部门适度超前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各市(州)发展实际,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县(市、区)可按照市(州)统一安排,编制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制定了《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23日 (以此为准)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川办发〔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公(专)用充电桩、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为特定型号或几种型号、特定领域或几个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适度超前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各市(州)发展实际,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县(市、区)可按照市(州)统一安排,编制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专)用充电桩和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布局布点等,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原则和规模等。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