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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2)

(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三)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第八条 各市(州)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备案,最终成果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各市(州)按规定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备案,并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市(州)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全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级关于投资备案相关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三级或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三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

(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201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2015)等标准的规定。

(二)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投运前,须按照“业主负责制”原则,依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2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等标准要求,开展验收工作。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物业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须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进行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鼓励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必须接入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及“川逸充”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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