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
时间:2023-10-16 02: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國務院委托,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研究處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請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以來,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強化制度建設,狠抓《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落實,努力構建地方政府為責任主體、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氣污染治理新格局。 一、空氣質量改善總體情況 2014年,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有所改善,全國338個地級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95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1%﹔實施新環境空氣質量標准的74個城市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6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PM2.5年均濃度同比分別下降12.3%、10.4%、10.6%。 2015年1—4月,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327個可比城市(指連續兩年有監測數據的地級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濃度10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3%﹔74個可比城市PM2.5平均濃度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5.2%﹔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PM2.5平均濃度同比分別下降20%、9.7%、14%。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落實政府治污責任,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 一是完善考核體系。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國辦發〔2014〕21號),確立以質量改善為核心的考核體系,明確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考核細則。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將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基層政府、有關部門與重點企業。 二是嚴格責任考核。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考核辦法要求,對各省(區、市)2014年度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情況進行考核。督促13個環境空氣質量惡化的省份採取整改措施,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對減排存在突出問題的5個城市實行環評限批,對37家企業實行挂牌督辦,對脫硫設施運行不正常的火電企業扣減脫硫電價款5.1億元。 三是推動公眾參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印發《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構建環境公益訴訟配套制度。環境保護部發布《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監督企業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發布《“同呼吸共奮斗”公民行為准則》,策劃制作宣傳片、海報等宣傳品,倡導公眾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二)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資金支持力度。 一是出台配套政策。有關部門先后出台19項配套政策措施文件,並要求各地將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污收費標准由原來的每污染當量0.6元提高至1.2元,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對超標排放企業實行較高的收費標准。將企業環保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截至2014年底,共收錄8.5萬戶企業環保信息。北京市、遼寧省、江蘇省開展揚塵排污費征收試點。對水泥行業淘汰類落后產能實施更加嚴格的差別電價政策,每千瓦時加價0.4元。山東省建立空氣質量改善生態補償機制,按空氣質量改善程度進行獎懲。安徽省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稅收、用地優惠和價格補貼力度。江蘇、浙江等12個省份開展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二是加大資金支持力度。2014年,中央財政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98億元,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25億元。中央財政資金“杠杆”作用逐漸凸顯,共拉動社會投資約3000億元,多元化投資格局初步形成。 (三)健全協作機制,推進區域聯防聯控。 一是建立部際協調機制。建立了由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氣象局、能源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全國大氣污染防治部際協調機制,明確了工作職能和重點,在統籌部門、協調地方、溝通信息、銜接政策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是建立區域協調機制。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分別牽頭建立了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區域、珠三角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確定了工作規則、運行機制,明確了工作職能和重點,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 三是建立省內協調機制。其他地區效仿重點區域做法,探索建立省內重污染區域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成立了以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各城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及時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研究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各項措施。 (四)嚴格監督管理,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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