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3)
时间:2023-10-15 12: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粮食公司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导致某粮食公司重整陷入僵局。根据某粮食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出资人对某粮食公司100%的投资账面价值为零,经测算某粮食公司已实际资不抵债,可见出资人权益已经丧失。而且,本案中某粮食公司出资人也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出资人已无法按照原公司治理形成公司意志,为出资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是出资人的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的债权人会议从最大限度争取利益的角度考虑虽未赞成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但是人民法院在充分衡量出资人实际权益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对各方利益的有益影响基础上认为,将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能够最大化保护某粮食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维持某粮食公司运营价值。综上,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中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已于2022年11月12日顺利执行完毕,某粮食公司迅速恢复生产运营。2022年11月22日,法院裁定确认某粮食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吉林省粮食进出口企业重整成功案例。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是吉林省传统支柱产业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在多方协力配合、有效论证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合理运用法院强制批准权,打破利益被调整的相关权利人之间的谈判僵局,使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通过重整,某粮食公司保留粮食进出口特许经营权资质,积极开展粮食进出口相关业务,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挽救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不仅使数亿资产得以盘活、职工得以妥善安置,还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障的价值统一,具有较好示范意义。 三、王某与某货站、刘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王某均为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刘某从事仓储理货、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王某从事门窗制作及销售业务。2021年开始,刘某以“某货站”的名义为王某运输货物并代为收取货款,后因刘某挪用代收货款,未能将所代收货款按期如数支付给王某,双方产生纠纷,王某遂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约定欠款总额59200元,分期偿还。2022年,因刘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1000元。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将某货站和刘某列为被执行人,并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刘某名下有轻型厢式货车1部,某货站名下有重型仓栅式货车1部,遂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上述2部车辆。执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2部车辆均由被执行人刘某掌控和使用,是其经营货站的必要且仅有的运输工具。轻型厢式货车是刘某于2018年购入的二手车,购价约40000余元,因刘某涉及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涉案执行标的额26000余元。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9年贷款购入,购价400000余元,设有抵押权,尚欠贷款60000余元。经了解,刘某履行义务态度良好,尽其所能经营货站,努力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现有价值可以实现执行目的,查封2部车辆明显超出执行标的,故及时依法裁定解除对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措施。在保障执行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下,为切实保护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执行法院决定暂不扣押、处置所查封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而是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向当事人讲明“竭泽而渔”可能“两败俱伤”,“放水养鱼”才能达到双赢的害与利,最终促成刘某每月至少履行2000元且10个月内履行全部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双方经营的业务需求,促成双方在托运、承运业务上继续合作,形成在运输费用中抵扣债务的合作模式,最大限度推动债务履行与企业经营两者双赢的良好局面。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并积极主动调查核实责任财产现状,通过有效区分财产,合理确定查封财产范围,既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执行目的的实现,又防止被执行人损失的扩大。执行法院合理权衡执行目的与小微企业经营利益,通过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的方式,实现了车辆这一责任财产作为生产资料的持续有效运用,避免资源浪费,让作为小微企业的被执行人得以继续经营,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又尽可能保障了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有效促成执行双方合作共赢的有利局面,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