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2)
时间:2023-10-15 12: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抓实公正与效率,坚持能动司法,促进诉源治理,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质量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保障东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 目录 一、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二、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 三、王某与某货站、刘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 四、某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王某乙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某中铁公司诉某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六、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七、某饭店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八、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案 九、张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十、吕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 一、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某农业公司将42130.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20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并约定了转让款给付方式、分期给付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案涉42130.42平方米土地分为东西相邻两部分土地,西侧面积为30410.42平方米,东侧面积为11720平方米,但合同中未约定东西两侧土地各自转让价格。合同履行中,西侧土地已过户至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且已完成开发建设并进行房屋销售,东侧土地尚未更名及开发建设。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转让款,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某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让某农业公司赔偿因延迟拆迁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某农业公司西侧土地转让款及违约金。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继续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对转让款的给付方式、时间、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调解后双方均无异议,目前已基本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黑龙江省民营企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解除合同不仅难以合理认定西侧土地转让款金额,还会使某房地产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亦使某农业公司损失既得利益,东侧地块难以单独再次转让,案涉土地项目丧失整体开发效益,难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借助调解手段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在法律的框架下重新架起民营企业的合作桥梁,变“一拍两散”为“互利共赢”,以能动司法代替机械办案,以主动服务代替被动裁判,是司法服务大局,赋能和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 二、某粮食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粮食公司于1999年经核准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公司作为该省从事粮食贸易、粮食期货业务的重点企业,是全国仅有的三家具有粮食进出口特许经营权资质的企业之一,也是全国仅有的四家可以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粮油企业之一,其恢复正常运营对于支持当地农业产业战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某粮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但因某粮食公司出资人也进入了破产程序,该出资人管理人将是否同意将出资人持有的某粮食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的事项提交出资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但未获通过,进而导致某粮食公司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某粮食公司重整陷入僵局。 【裁判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