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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整合】最全面!生产企业新系统办税指引(4)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备案变更。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不需要单独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操作,系统会自动同步数据。

02

变更退税银行

备案变更退税银行的,须先对新退税银行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请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进行操作。

03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须同时变更以下3项:

①“企业类型代码”变更为“外贸企业”;

②“退税计算方法”变更为“免退税”;

③“退税税务机关代码”变更为14403920000(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证明申请指引

常见出口退(免)税证明请阅读本办税指引,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相关证明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办理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证明办理”下的对应业务模块查看。

No.1

申报资料

01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3.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条件资料

5.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还需报送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02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

2.《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3.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4.代理进口协议复印件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03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电子数据;

2.《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3.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注意:

1.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04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

2.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条件资料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还需报送委托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05

补办证明

1.《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的电子数据;

2.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条件资料

1.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需补办的还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的纸质资料或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06

作废证明

1.《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的电子数据;

2.已出具的纸质证明的全部联次(需现场报送或邮寄报送)。

条件资料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