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5)
时间:2023-09-27 20:2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墨客科技 点击:次
对以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省及中央单位,财政部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中央财政收支状况、地方或中央单位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具体资金拨付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自主决定。原则上,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省级财政部门在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时,要将相关说明一并报财政部。有关中央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将收取农户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中国农再收到各地拖欠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后,应当向财政部报告。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财政部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不力的,财政部将按规定收回中央财政补贴,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对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可在次年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八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依托中国农再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 信息系统与各省财政部门、监管局共享,适时扩大至有关方面和市县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属地数据真实性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监管局可依托信息系统审核农业保险相关数据。中国农再可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根据省级财政部门需要,拓展信息系统功能。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应当要求承保机构填报以下信息,承保机构应当按要求进行填报: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国农再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对承保机构年度数据报送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财政部和对应省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用于但不限于附3的指标评价。 中国农再应当对承保机构传送的数据,与土地确权、生猪生产等数据进行技术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财政部并反馈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对口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中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