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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4)

(五)相关表格。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填报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1-1、1-2),当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2-1、2-2);监管局对上年度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局确认结算表(附1-1、1-2)。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七)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填报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1-3);监管局对上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后,填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监管局确认表(附1-3)。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此基础上监管局履行审核职责。监管局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市县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是否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监管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适当扩大审核范围。

原则上,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结算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局审核意见后10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并附监管局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附3-1)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抄送对口监管局。监管局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的自评材料进行复核,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复核结果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客观数据、监管局复核结果等情况,组织对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省级财政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3-2);监管局审核后,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监管局确认表(附3-2)。

(四)其他材料。财政部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和监管局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2-1、2-2),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8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并抄送对口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监管局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单位)不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政部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监管局审核意见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清算上年度并拨付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有关中央单位的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相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保单级数据的留存主体。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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